公告:本站由于业务增加,现面向全国招聘写手和期刊单位进行合作。代写论文,发表论文,写手合作可直接联系客服:1040168728给我发消息879751799给我发消息
热门关键字: 城市人与外来人口  房地产方面的论文  师德论文

当前位置主页>免费论文>法学论文>民法>

现代法律意识与中国农村和谐社会

来源:网络 日期:2008-07-31 作者:起点论文网 编辑:0 点击:

全面建设和谐社会,农村是关键。实践农村和谐社会最重要是农民现代素质的培育。没有农民现代素质就没有农村社会的现代化,更谈不上农业经济和农村社会的和谐秩序。

        一.农民现代法律意识在农村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作用评析

    依法治国是和谐社会的基本前提,而农民现代法律意识则是中国农村和谐社会建设对农民素质的内在要求。现代法律意识指的是以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宪政制度为基础的法律价值观念体系,包括民主意识、平等意识、公正意识、维权意识、程序意识、效率意识、道德自律意识、规则意识、敬法守法意识等。培育农民现代法律意识对中国农村和谐社会建设中的立法工作、法律实施及经济建设等颇具现实意义。

      (一)农民法律意识与和谐社会的立法
    法律意识在立法中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农民法律意识在农村立法中的具体作用体现在二个方面:一方面,农民现代法律意识对已经制定的法律具有“评价”与“校正”功能。所谓对立法的评价是指社会主体依据一定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的评价标准对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社会生活实际的要求,是否具有正义性、可实现性、可操作性所作的主观价值判断。农民评价法律总要具有某种评价的尺度和标准,而评价标准的确立取决于农民自身法律意识水平。农民法律意识的立法评价功能直接关系到农民对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态度和感情,直接关系到法律能否得到农民心理认同,从而影响到立法在农村实际生活中是否能够得到广大农民的一体遵循。此外,如果立法与绝大多数农民的法律意识相背离,不能得到八亿农民的广泛认同,就可能导致法律在农村和谐社会建设进程中的扭曲变形乃至法律的废止。法律意识的这种对法律的扭曲、变形乃至法律的废止的功能,有的学者称之为法律意识对立法的“校正功能”。另一方面,农民现代法律意识是农村立法的重要补白。法律意识对立法具有“补白功能”是基于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复杂性和变动不居使然,因为农村立法不可能做到完美无缺,完全适应农村社会生活的需要。特别是在中国农村社会持续变迁的过程中,法律自身所具有的相对稳定性使它经常不能适应农村和谐社会发展和时代变迁的要求,具有一定的“滞后性”。

      (二)农民法律意识与和谐社会的法律实施
    在农村社会的法律实践过程中,农民的法律意识扮演着“双刃剑”的角色:对农村社会法律规范持认同、支持态度(坚定的法律信念)对农村法律的高效益实现以及全面推进农村和谐社会建设极具正面效应;与之相反,与现行农村法律相悖的法律意识(诸如法律信仰缺失及厌诉心理、权力依附心理等)却是农村法律实施的巨大障碍,是与农村和谐社会格格不入的。
    农民法律信仰的培育是农村和谐社会法制建设的最基本前提,农民法律信仰的缺乏,将会为滥权与专横提供广阔的空间;农村基层法律机关法律信仰的缺乏,则会使法律的公正与权威遭到无情的嘲笑。“法治化的过程实质上就是法律逐步获得并保持神圣性的过程。”(注:姚建宗:《信仰:法治的精神意蕴》,吉林大学社科学报,1997年第2期。) 正如二千多年前亚里斯多德在《政治学》中所言:法治是良好的法律加国民普遍的服从,信仰法律是“普遍服从”的前提。柏拉图曾指出:“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处于从属地位,没有法律的权威,我敢说,这个国家一定要覆灭。”(注:《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25页。) 在当今中国农村,国家法律、地方法规并不少,但由于种种原因,却使广大农民对法律知之甚少,农民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再加上部分法律对农民的确存在不公正之处,最后导致农民在无奈中对法律敬而远之……如此现状,何谈对法律的忠诚与信仰!而法律信仰又是和谐社会建设工程中的基本支撑力量。没有农民的法律信仰,根本谈不上农村和谐社会中法律实施效果。

      (三)农民法律意识与和谐社会中的农村市场经济秩序
    法律意识的价值取向和法律意识的内容是由社会经济基础和经济结构决定的。但是,法律意识能否正确反映社会经济结构的内在要求对社会生产方式和经济结构的正常运行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如果农民形成了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意识,则农村社会经济建设就会比较顺利,得到高速发展;相反,如果农民的法律意识不能正确、全面反映社会经济结构的内在法权要求,或对社会经济基础的内在要求作了片面的、歪曲的反映,则农村经济的发展就可能困难重重,农村经济发展模式可能被扭曲,发生变形或畸形现象。
    事实证明,农民现代法律意识中的民商法律意识对农村市场经济的正常有序进行具有重要意义。根据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民商法律意识至少应当包含诉讼法律意识、契约自由观念、主体平等观念、诚实信用观念、等价有偿观念、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观念等。只有国家和农民将这些法律意识和观念要素全面反映到民商法律制度和农民的民事行为之中,农村市场经济才能得到健康、有序、稳定的发展。否则,农村市场经济的运作和发展就会被扭曲和变形。

      二、制约中国农民现代法律意识培育之因素分析

    梁治平先生在论及中国法制现代化和法律意识现代化的困难时,曾经分析道:“最根本的原因大概在于,中国当代法律基本制度源于西方,并不是土生土长的东西,而制度后面的那套思想观念、行为却是千百年来民族文化的一部分,有其深厚的根基,决不是一种政治或社会力量在短时间内可以改变或者清除的。尽管中国人引进西方法律制度已有近百年的历史,但是透过他们的言行举止不难察觉,实际上存在着另外一套独特的行为准则”
      (一)法外行政
    在现实生活中,行政与农民的生活有着密切联系,从出生后的户籍登记开始,工商、税务、公安、司法、房管、村委会等等,伴随着农民的一生,它们依法运转是农民高质量生活的保证。行政法治之实现程度既是衡量一个国家秩序化的根本标志之一,亦是中国全面和谐社会建设的一个表征。但在农村实际生活中,行政侵权、行政越权、行政失职等法外行政现象的普遍存在已是不争的事实。周广立现象(四年内免费代理行政官司251件)从另一角度表明了农村行政违法行为的普遍性。 无怪乎百姓感叹道,在基层,需要法制教育和法律知识的,不仅仅是我们,更主要的是政府官员!如此法外行政行为普遍存在,其对中国农村法治化进程推进之破坏力是显而易见的。

论文首页 加入收藏 打印 关闭 回到顶部